注冊申請人明知是國家重大工程的名稱,仍注冊與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,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,違背公序良俗,屬于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的違法行為。在認定注冊申請人是否具有惡意時,應當綜合考量申請人與申請行為的主客觀因素,結(jié)合國家工程的影響力、申請人的經(jīng)營業(yè)務范圍、注冊申請意圖、申請注冊的時間點、指定的商品和服務類別、既往申請注冊商標情況等予以綜合認定。
本案明確,在生產(chǎn)經(jīng)營活動中申請商標注冊,是市場主體的合法權(quán)利,但行使權(quán)利必須符合法律規(guī)定,不得違反誠實信用基本原則。申請人惡意搶注商標,違反誠實信用原則,違背公序良俗的,不僅商標注冊申請將被駁回或被無效,還會因違法申請注冊而受到行政處罰。本案通過審理過程中的釋法說理,使原告認識到其違法之處,自愿撤回起訴并履行行政處罰。
2021年6月10日,原告在第9、35、37、38、42類上申請注冊“東數(shù)西算 云網(wǎng)聯(lián)動”“東數(shù)西算”等商標,后相關商標注冊申請被駁回。被告認定,原告申請注冊的“東數(shù)西算”商標與國家重大工程名稱相同,違反誠實信用原則,違背公序良俗,謀取不正當利益,擾亂商標注冊秩序,對原告作出警告及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。原告不服,訴至法院,請求判決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。
一審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及事實和理由依法不能成立。案件審理過程中,法院向原告充分釋明了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和法律依據(jù),指出了原告行為的違法之處,逐一回應了原告提出的訴訟意見。原告認識到自身行為的錯誤,以及違法行為所帶來的不良影響,對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予以接受,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,并書面承諾立即繳納罰款,在后續(xù)經(jīng)營管理中加強對商標申請工作的管理。一審法院作出行政裁定:準許原告撤回起訴。